經安全檢測,此網站為安全網站,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!

70年台上字第3821號|偽造有價證券|民國 70 年 08 月 07 日|最高法院刑事判例

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游榮和因與黃石維有經濟來往,六十年初,上訴人在黃石維簽 發之支票背書後,交付已判決確定原審共同被告張居財。張居財持上訴人背書之黃石 維支票計面額新台幣(以下同)六萬四千元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而成立訴訟 ...

mywoojda.appspot.com

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