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游榮和因與黃石維有經濟來往,六十年初,上訴人在黃石維簽 發之支票背書後,交付已判決確定原審共同被告張居財。張居財持上訴人背書之黃石 維支票計面額新台幣(以下同)六萬四千元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而成立訴訟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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